关于认真落实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苏卫办职健〔2021〕10号)

发布日期:2021-09-23 15:08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等精神,我委认真梳理涉及职业健康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行政许可办事指南,细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现将有关改革措施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各项改革事项落地落实

此次改革措施取消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丙级资质认可,优化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等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改革措施,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任务,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健全完善工作规则和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确保相关政策全面得到落实,让相关企业及机构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平稳有序,扎实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改革衔接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依照程序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作相应修改。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资质管理要求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级、乙级和丙级三级调整为一级,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标注甲级、乙级、丙级等资质等级信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二)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其中,申请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相关仪器设备种类和数量还应满足2号文件规定的申请甲级资质第二类核设施业务范围的要求。

(三)省卫生健康委对受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申请,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可程序、《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附件1)等规定要求,开展资质认可及技术评审,严格把好评审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四)确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暂不能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的,我委将适当延长资质认可期限,待条件具备后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在省卫生健康委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前,申请单位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各地及有关用人单位不得违规限制其正常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三、统筹推进,认真做好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作

申请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不再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并且原申请材料所需提供的大型医用配置许可证或批文改为承诺制证明材料。市、县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服务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放管结合,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评估检查。省卫生健康委将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认可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全面评估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明显滑坡的问题。有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机构,次年纳入全面评估检查。

(二)优化考核管理。针对部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同时为适当优化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程序,省卫生健康委将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或拟申请单位的申请,结合当年的全面评估检查和质量控制管理等重点工作,每年组织2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综合能力集中理论考试。自2022年始,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参加专业知识综合能力集中理论考试(以下简称理论考试),60分以上为合格。拟申请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考试合格的,在该单位取得资质前有效;取得资质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考试合格有效期限,仅限在该机构一个资质有效期内。考核内容参见《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附件1中的附录3)。

(三)加强质量监测。为确保资质认可工作的客观、公正,省卫生健康委对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评审实行全程监察,并不定期组织省内外专家对技术评审质量进行“回头看”,严格把好技术评审质量关。结合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实施,组织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职业卫生检测能力比对、放射卫生检测报告质量监测、放射卫生检测能力比对、放射性危害因素监测,强化质量控制管理,及时分析并掌握技术服务质量情况。针对突出问题,通过集中点评、业务培训、技术帮扶、约谈、督办整改等途径,督促机构立行立改,不断改进提升服务质量及能力。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诊疗机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任务,建立完善抽查结果通报制度。在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跨省技术服务)提供的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要加强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坚决治理未经预评价审核就开工建设和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就开展诊疗活动等问题。要综合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举报核查等手段,积极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让群众切实感受到监管成效。要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及时将查处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含跨省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给资质认可机关。

五、优化服务,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及时归集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信息,并在江苏政务服务网和省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布,方便社会和公众查询。尽快与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实时录入报送。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开本级职业健康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以及办理结果,做好政策解读和咨询答复,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要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主动公开技术服务报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

   2.江苏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办事指南

   3.江苏省省级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办事指南

   4.江苏省省级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转自省卫生健康委官网,附件请至官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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