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卫职健〔2020〕9号)

发布日期:2020-09-21 16:48 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职健函〔2020〕340号)要求,现就在我省开展服务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审批相关的放射卫生技术中介服务。省、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不得由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开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不得再承接上述中介服务项目,在此之前已承接的项目可以继续完成。各地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6〕3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行政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凡在我省开展服务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都应当按照规范开展服务,接受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参加省疾控中心组织的技术能力考核。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服务的,监测和检测结果须及时填报江苏省放射卫生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218.94.1.84:8006/),填报率均要达到100%。我委在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和江苏省政务服务网站及时更新通告我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信息,可以从其所在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

转自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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